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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既往症免责”是医疗险和重疾险中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。《保险法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,保险人主张免责事由的,应当对该事由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。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前已确诊,则不得以“既... 查看详情 >>
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“挡箭牌”。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“提示说明义务”,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,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。... 查看详情 >>
企业因火灾、自然灾害等事故导致停产停业时,保险公司常以“主险赔付未确认”或“损失无法精确计算”为由拒赔营业中断的间接损失。《保险法》第十九条规定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,... 查看详情 >>
“适应症不符”是靶向药理赔中的高频争议点。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“不利解释原则”,当保险条款对“合理用药”的界定模糊时,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进行解释。泽良律所在太... 查看详情 >>
2020版重疾新规实施后,甲状腺癌等疾病的赔付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。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的“不利解释原则”以及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为被保险人在新旧规则过渡期的权益保护提供了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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