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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险理赔中,“意外”与“疾病”的定性之争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。《保险法》第二十二条将事故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保险人,若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属于免责范围,则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泽... 查看详情 >>
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“挡箭牌”。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“提示说明义务”,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,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。... 查看详情 >>
“先天性疾病免责”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,但在司法实践中,该条款的效力并非当然生效。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“提示说明义务”,若未尽到该义务,免责条款对被... 查看详情 >>
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关于“重大疾病”的定义常与临床医学标准存在落差,保险公司往往以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”为由拒赔。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“不利解释原则”,当合同... 查看详情 >>
暴雨、台风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企业财产损失,保险公司常以灾害未达约定等级或损失系次生灾害导致为由拒赔。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,当自然灾害的认定标准存在两种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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