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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如实告知义务”是保险法的核心原则之一,也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“拒赔利器”。当被保险人因“未如实告知”过往病史而遭拒赔时,维权之路往往尤为艰难。然而,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同样为投保人... 查看详情 >>
免责条款不是保险公司的“挡箭牌”。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“提示说明义务”,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,则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。... 查看详情 >>
重大灾害事故中,临时工、外包人员的保障问题尤为突出。保险公司常以“不在承保名单”为由拒赔,但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,实际劳动关系的认定同样是确... 查看详情 >>
当自然灾害与意外险理赔产生交集时,保险公司常以“自然灾害不属于意外事故”为由拒绝赔付。然而,自然灾害对于个体而言仍属于“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”事件,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... 查看详情 >>
当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,保险公司常以“应由第三方赔偿”或“非保险责任范围”为由拒赔。然而,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责任独立于侵权赔偿,投保人依法享有双重求偿权。《保险法》中的近因原则与《工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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